乙公司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適用的增值稅稅率為17%。存貨采用實際成本法核算,原材料的發(fā)出按月末一次加權平均法計算。2015年3月有關原材料的業(yè)務如下:
(1)1日,結存A材料100千克,實際成本為320000元。
(2)5日,購入A材料200千克,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價款為610000元,增值稅稅額為103700元,取得運費增值稅專用發(fā)票注明的運費為3000元,增值稅稅額為330元,以上款項尚未支付。材料已驗收入庫。
(3)18日,購入A材料500千克,貨物已運抵企業(yè),并且驗收入庫,但是發(fā)票及賬單均未收到。
(4)22日,將A材料委托丙公司加工M產品(非金銀首飾的應稅消費品)一批,發(fā)出A材料150千克。
(5)28日,委托丙公司加工的M產品完成,乙公司支付丙公司加工費并取得增值稅專用發(fā)票,發(fā)票注明的加工費52000元,增值稅稅額為8840元;同時丙公司代收代繳的消費稅為59000元。以上款項乙公司均以銀行轉賬方式支付。收回的M產品乙公司直接對外出售。
(6)31日,仍未收到本月18日購入A材料500千克的發(fā)票及賬單。乙公司根據歷史數(shù)據估價3200元/千克入賬。
(7)本月生產領用A材料500千克(不包括委托加工物資部分)。
A.發(fā)出A材料的實際成本為474937.5元
B.收回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為56937.5元
C.受托方代收代繳的消費稅需要計入委托加工物資成本中
D.收回委托加工物資的成本為585937.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