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一產(chǎn)地交貨合同(EXW合同),出售新鮮櫻桃10公噸,總值180000美元。合同規(guī)定買方必須在5月20日至26日之間派冷藏集裝箱車到產(chǎn)地接運貨物。臨近交貨期,賣方雖然多次催促對方派車,但直到5月31日均未見對方派車。于是賣方不得不在6月1日把這批貨物賣給另一新買主,得價140000美元。
討論:在此情況下,賣方的做法是否正確?賣方是否應為未交貨負責任?賣方的損失應由誰負責?
中國某公司按EXW條件對外出口一批輪胎。但在交貨時,買方派車接運貨物時,買賣雙方就裝車問題發(fā)生爭議。買方認為賣方應負責裝車及裝車費用,而賣方有不同意見。
討論:買方要求賣方裝車是否合理?
中國E公司按照FCA條件出口一批木材,合同規(guī)定4月份裝運。但到了4月30日,仍未見買方關于承運人名稱及有關事項的通知。但在4月30日,備置用作出口的貨物因遭遇火災而損毀。
討論:此項損失應由誰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