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案例分析題】小李與某軟件開發(fā)公司簽訂勞動合同,合同期為5年。合同履行滿2年,該公司派小李出國培訓1年,為其支付培訓費用10萬元,雙方協(xié)議小李回國后必須為公司服務5年。小李回國工作后2年,勞動合同期滿但服務期未滿。此時,小李認為勞動合同已到期,不來上班并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公司多次通知小李上班,小李仍然不來。2個月后,公司以小李曠工違反公司勞動紀律為由,解除了與小李的勞動合同。對此,小李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仲裁,要求公司支付經(jīng)濟補償。小李的仲裁要求能否得到支持?為什么?
答案:
小李的仲裁要求不能得到支持。這是因為,根據(jù)《勞動合同法》的規(guī)定,勞動合同終止或者用人單位依照該法36條、40條、41條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