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該建筑工程公司中標某建筑工程,中標后簽訂的施工合同,在雙方風險分配、違約責任的約定方面明顯不合理,嚴重損害了建筑工程公司的合法權益。 (2)事件(1)發(fā)生后,經建筑工程公司據理力爭,改簽了雙方都可以接受的施工合同。施工過程中,建筑工程公司發(fā)出了一份購買水泥的要約,稍后又發(fā)出了一份取消這個要約的通知。 (3)建筑工程公司向木材供應商發(fā)出購買木材的要約,由于外界原因,木材供應商發(fā)出的承諾到達建筑工程公司時,已經超過了要約中確定的期限。 (4)建筑工程公司于2010年6月8日向石材廠發(fā)出要約,并要求石材廠在2010年6月12日之前答復,但是,石材廠于2010年6月20日才回復同意賣給建筑工程公司石材。 關于事件(4)的說法,正確的為() A. 建筑工程公司收到該回復后要約成立 B. 建筑工程公司收到該回復后,要約依然無效 C. 如果建筑工程公司不想買石材,可以不通知石材廠 D. 如果建筑工程公司不通知石材廠,則視為承諾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