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答題

【簡答題】2003年8月7日,經登記王某將本人所擁有的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原地抵押給某銀行,債務履行期限為2年,貸款金額16萬元。2005年8月6日,王某償還了該銀行的債務,該銀行出具了還貸證明,王某申請辦理土地使用權抵押權的注銷登記。在哪些情形下,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答案: 由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情形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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