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是抵押權人享有的與抵押人協(xié)商或通過強制執(zhí)行程序,將抵押物按照一定的方法或者程序變換為價金的權利。
是指債務履行期間屆滿,債務人為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通過依法處理抵押財產(chǎn)而使債權獲得清償。
如果抵押人實行的某種行為足以損害抵押物的價值,此時法律上要賦予抵押權人防止抵押物價值減少的權利。